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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限購令施行天津《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規(guī)定,全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針對新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購政策從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限購政策的主要內容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還可以再購1套;已擁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購買住房。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沒有住房且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時能夠提供累計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天津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可在天津市范圍內購買1套住房。在天津市已經擁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時不能提供累計1年以上在天津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就不可以在天津市購買住房。
2、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范圍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員為天津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員之一為天津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三是駐津部隊現(xiàn)役軍人和現(xiàn)役武警的家庭。
3、限購政策施行時間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限購區(qū)域范圍全天津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
5、限購住房種類新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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